上海海事大学海洋科学与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7-04-19 浏览:7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科学与工程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试行)》《上海海事大学章程》《上海海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上海海事大学颁发的《关于加强二级学术委员会建设的通知(沪海大科(2017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海洋科学与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学科与专业建设、人才引进、科学研究、学术评价、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资源配置等学术事务履行决策咨询、参与讨论,以及建议和推荐等职责。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保障教师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治理中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产生应遵循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其组成人员数量和结构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确定,一般为7-11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当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人员担任(因学科、专业等实际需要,副教授也可以担任)。其中,担任学校及学院(研究院)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无行政职务的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2;委员年龄需小于60周岁,能够正常履行职责;每届任期四年,因年龄、身体状况等原因中期调整,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声望和影响力;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调离学校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和义务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事业发展规划(计划)、重要政策、改革措施以及学术发展等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

(二)对学院拟引进人才,如学科带头人、学术团队负责人等拟聘人员进行学术评价,向学院提出建议。

(三)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代表院学术委员会参加学院技术职务推荐组。

(四)对学院的校内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基金)推荐人选进行学术评价,向学院提出推荐意见。

(五)对院内部违反学校学术道德规范、科学伦理规范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六)审议由不少于1/3以上委员联名提出并经主任委员审定的学术发展的重要议题。

(七)参与院内其他重要学术事宜的讨论。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意见,并对审议的事项保密。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所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五)学院章程或者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或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讨论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依据需要表决的事项性质,可选择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原则上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特别重大事项应当以应到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按本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回避的委员,在统计表决票时,将当事人获得的票数统计基数减少一票。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者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或者具有利益关联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