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务、院务公开实施办法

时间:2014-04-30 浏览:6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管理,推进决策制度化、程序化、民主化、科学化,保障全体教职工的知情权,监督学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上海海事大学信息(校务、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结合海洋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务、院务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方便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要做到实施信息公开与加强学院内部管理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

 

第二章  领导与工作机构

第三条  成立海洋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务、院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党务、院务公开办公室。

第四条  海洋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务、院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党务、院务公开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学院教授委员会主席、党委副书记(或辅导员)、工会主席组成。

第五条  海洋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务、院务公开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本院党务、院务公开的日常工作,接受广大教职工对党务、院务公开事项的咨询。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六条   在不同范围向院内公开的事项:

(一)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

(二)学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与专业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情况;

(三)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四)学院管理规章制度;

(五)学院财务年度执行情况、教育经费的收入与管理情况;

(六)干部和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等有关政策、程序及结果;

(七)实验室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维修项目、大型设备采购的实施程序及验收情况;

(八)教职工劳动保护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

(九)帮困助学的措施,学生管理制度和办法、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发放;

(十)学生就业的政策、就业信息等毕业生的就业信息;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公开或学院认为有必要向院内公开的事项。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第七条  本院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学院网页、教职工电子邮箱、学院公示栏、全体教职工大会、学生班会等便于师生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九条  教职工、学生根据本实施办法要求获得学校信息的,可以向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党务、院务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本院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此处所指“信息”范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党务、院务公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海洋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务、院务公开领导小组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