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科学与工程学院公共空间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2-13 浏览:46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洋科学与工程学院公共空间的日常使用和管理,提高公共空间资源的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人员)确需在学院公共空间放置物品或宣传品的,须报请学院办公室批准,且应在截止日期前自行将物品或宣传品移除,否则学院有权作为无主物品进行处置。

第三条 学院公共空间资源主要包括:

报告厅(大厅)及会议室:学院楼109报告厅、306会议室、408会议室、410室(红色港湾党员教育中心),以及三楼大厅学习交流区等,主要用于召开会议、来访接待、讲座培训、学习交流、活动组织等。

宣传媒介:学院大厅移动公告栏、墙壁宣传栏、电子屏等设施,主要用于学院宣传、成果展示、庆典迎宾、通知公告等。

 

第二章  会议室、报告厅(大厅)管理办法

第四条 学院对会议室、报告厅(大厅)实行统一管理,负责登记、协调以及设备维护等相关事宜,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条 会议室的使用实行预约制度

(一)306会议室、三楼大厅学习交流区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109报告厅、408会议室和410室(红色港湾党员教育中心)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和使用审批。

(二)议室(报告厅)的使用申请人须为本院教职工,使用部门(人员)须提前1-3天预约,并填写《海洋科学与工程学院公共空间使用登记表》,明确使用时间、事由、人数、设施设备需求等。

(三)特殊情况下须临时使用会议室(报告厅)的,批准使用之后,须及时补办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会议室(报告厅)的使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如发生使用冲突,由学院办公室统筹协调,按照“学院优先”原则,部门(人员)之间本着“重要、紧急优先”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七条 使用时应爱惜会议室(报告厅)的设备及物品,不得将公共空间的设备及物品擅自带离。活动结束应及时恢复场地原状,关闭电源、电器和门窗等,做好交接手续。

第八条 因使用部门(人员)原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章  宣传媒介管理办法

第九条 移动公告栏、墙壁宣传栏和电子屏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主要由学院使用,原则上不开放使用申请。

(一)需使用公告栏、宣传栏和电子屏的,填写《海洋科学与工程学院宣传媒介使用申请表》,学院党委书记审核内容通过后方可使用。申请展示截止期满,申请部门(人员)应及时将宣传资料撤回。

(二)需使用电子屏播放宣传素材的,应提前1-3天将素材提交学院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安排播放。使用时间原则上为一周,如有特殊需要另行报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海洋科学与工程学院会议室、报告厅(大厅)使用登记表.doc

附件2:海洋科学与工程学院宣传媒介使用申请表.doc